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的可负担性研究——以A市为例文献综述

 2022-12-28 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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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一、研究背景

肺癌是我国高发病率、高病死率的恶性肿瘤之一。肺癌一般可分为小细胞肺癌(small cell lung cancer,SCLC) 和非小细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后者占80%-85%。由于大部分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确诊时已是中晚期,错过了最佳手术时间,治疗时以药物治疗为主。靶向药物由于具有高效、低毒以及特异性强的特点,在临床上广泛使用[1]。其中常见的靶向治疗包括针对驱动基因为阳性的靶向治疗和抗血管生成的靶向治疗 [2]。然而,由于这些靶向治疗药物价格高昂,要使用这些药物治疗一定的周期,无疑会给家庭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许多患者由于负担不起昂贵的药品费用而无法接受后续治疗。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治疗包括非小细胞肺癌在内的重特大疾病的靶向药物陆续通过医保价格谈判的方式纳入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A省是政策先行地区,早在2013年就推出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政策(以下简称特药管理政策),来保障重特大疾病的治疗[3]。该省首批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自2017年底通过人社部和A省省厅统一谈判后[4],5种药物,6种药品陆续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如表1所示。在2019年5月,XX市自主将吉泰瑞、泰瑞沙、福可维、赛可瑞、赞可达、吉至6种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纳入了该市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5],保障人群进一步扩大。因此,在特药管理政策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使用靶向药品时的可负担性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相比2019年新纳入的靶向药品,首批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的用药量大,患者需求高,所需的医疗费用也最高,故本研究以首批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为研究对象,以该市为样本地区,从患者角度分析使用靶向药品的可负担性、评估该市特药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在国家药价谈判的背景下对靶向药物的保障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表 1:首批通过谈判的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物

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

纳入特药管理的时间

01

吉非替尼

伊瑞可

20180101

02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恩度

20180110

03

吉非替尼

易瑞沙

20180110

04

埃克替尼

凯美纳

20180120

05

厄洛替尼

特罗凯

20180201

06

贝伐珠单抗

安维汀

20180201

数据来源:XX市医疗保障局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等平台收集该市的特药管理政策,并作相关梳理,方便靶向药品价格和医保报销情况的确定,另一方面通过检索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医药信息数据库、Pubmed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资源,获取有关药品可负担性的相关文献,全面了解学术界对药品可负担性和肿瘤药品可负担性的研究现状,为下一步明确研究方法奠定基础;

2、实证分析:采用巴基斯坦学者(Anum Saqib、Sadia Iftikhar 等,2018)改进过的WHO/HAI标准化法以及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作为可负担性的评价方法。对xx市6种进入医保的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在降价前后的可负担性进行对比,分析特药管理政策对药品可负担性的影响。

四、成果形式:

以本科毕业论文的形式,应用常用的评价方法评价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的可负担性,据此,在特药管理政策实施的背景下,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相关的建议。

五、XX市医保特药实施政策及药品可负担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1.XX市医保特药实施政策

(1)医保特药保障待遇

XX市城乡居民医保特药医保报销比例为50%,职工基本医保报销比例55%,其中,享受公务员待遇人员由公务员基金给予报销;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险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异地就医执行手工零星报销政策,其医保目录与医保待遇政策与XX市一致。

(2)医保特药支付标准

首批通过谈判的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物的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人社部组织谈判成功的药品,按人社部54号文件规定全省统一执行;其他特药的支付标准由A省省厅与药品供应商谈判确定,并在全省统一执行[4]。其医保支付范围如表2所示。

表 2 首批通过谈判的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物的医保支付范围

序号

商品名

医保支付范围

01

伊瑞可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02

恩度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03

易瑞沙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04

凯美纳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05

特罗凯

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06

安维汀

限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数据来源:XX市医疗保障局

2.药品可负担性

国际上关于药品可负担性主要有三种评价方法。第一种是WHO / HAI标准调查法,这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健康行动组织制定的一种标准的药品价格和可负担性测算方法,是通过计算为治疗某疾病需要一个疗程的药品费用相当于政府非计数人员最低日薪的倍数来测算药品的可负担性[6]管晓东等[7](2013)改进了WHO / HAI标准调查法,即通过计算某疾病治疗一个疗程所需费用是城乡居民多少天的收入来衡量药品的可负担性,并对我国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进行实证研究。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分别是贫化法和灾化法(或称为灾难性卫生支出法和致贫作用法),最早由Wagstaff和van Doorslaer[8,9]提出。贫化法是指支付某一商品或服务之前和之后资源的绝对数量,如果支付之前,家庭处于贫困线以上,支付以后,处于贫困线以下,这项支付导致了贫困,即认为这项商品或服务不具有可负担性。其中最常见的评价指标为因病致贫率。灾化法是基于灾难性支出的概念,认为如果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所支出的费用超过家庭资源的某一特定比值,即认为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支出是灾难性的,因为这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支出比例过大,意味着削减了家庭其他基本需求的消费。其中最常见的评价指标为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

我国学者方龙宝(2016)[10]管晓东(2015)[11]均对药品可负担性的评价方法做了总结。方龙宝(2016)[10]分析了前文三种药品可负担性的评价方法解决问题的层面,内在关系以及局限性,认为在选择测算方法时应考虑地域与经济发展状况、疾病的类型、测算的层面。管晓东(2015)[11]结合前人的研究,详细介绍了灾难性卫生支出法和致贫作用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近年来,我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是实施该制度的目的之一。国内学者大多是对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进行研究。沈毅[12](2018)采用WHO/HAI标准化法和贫化法评估基本药物制度下上海青浦区口服抗高血压药物的可负担性,对比医疗保险患者和自费患者的可负担性后发现,医疗保险对提高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作用明显。张瑜[13](2015)采用WHO/HAI标准化法调查南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24种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情况,认为原研药(OBs)与最低价仿制药(LPGs)之间的可负担性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OBs可负担性相对较差。唐绍贵[14](2014)同样使用了WHO/HAI标准化法调查了山西省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认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可负担性均得以改善,但仍需进一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可负担性。王思欧[15](2011)改进了WHO/HAI标准化法,对我国11省市基本药物可负担性进行研究,认为不同药物治疗同一种疾病的可负担性差异非常大。姜淑珍[16](2013)采用WHO/HAI标准化法对某精神病院二类精神药品的应用和药品可负担性情况进行研究,认为其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合理且可负担性基本良好,同时提出要基于病情与患者经济水平选择药物来确保患者精神药品费用的可负担性。

有部分学者针对罕见病药品的可负担性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分析罕见病药品的可及性。1977年WHO首次将主要针对基本药物的药品可及性的概念界定为人人以能够承担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信息的机会。其中药品可负担性属于药品可及性的一部分,可简单理解为药品的价格是人人能够承担的价格。李立红[17](2015)运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对罕见病药品的可及性进行了研究,发现罕见病药品的可负担性很低,认为我国需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提高患者用药的可负担性。龚时薇[18](2008)对促进我国罕见病患者药品可及性的管理策略进行了研究,认为罕见病用药的可负担性状况为:诊疗周期长,缺乏医疗保险,疾病经济负担沉重,提出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罕用药药品报销目录,提高患者用药的可负担性。

关于抗肿瘤靶向药物的可负担性,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进行了研究。方欣[19](2016)选择肺癌靶向药物凯美纳和乳腺癌靶向药物赫塞汀,以致贫率为指标,分析在不同准入价格下,武汉新农合基金和个人的可负担性,认为两药以国家谈判价医保准入后武汉市新农合基金基本可负担,赫赛汀在此价格下个人可负担性较差。田梦媛[20](2017)使用前文描述的三种方法,评价湖北省城乡居民对吉非替尼、曲妥珠单抗、舒尼替尼3 种抗肿瘤靶向药物的可负担性。认为国家药价谈判降价50%后3 种抗肿瘤靶向药物对农村居民造成的经济负担较城镇居民严重。建议在制定政策时应根据城乡、药价及病种来调整相应报销比例,平衡不同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孙睿[21](2019)采用WHO/HAI标准化法指标和灾难性卫生支出指标对江苏省6个城市30家公立医院的26种抗肿瘤药物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进行了分析,在使用WHO/HAI标准化法时认为传统的WHO/HAI标准化法对抗肿瘤药物可负担性研究的可行性尚未被认可,因此选择巴基斯坦学者(Anum Saqib、Sadia Iftikhar 等,2018)在调查当地抗肿瘤药物可负担性时对其改进后的方法,改进后的方法中的可负担性指,使用该药品标准剂量治疗某一疾病30 天所花费的药品总费用,相当于最低家庭月收入的20%的倍数。杨爽[22](2017)以常州市为样本地区,以HER-2阳性乳腺癌病种为例,选择赫塞汀为治疗药物,测算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保障政策推出前后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以“灾难性卫生支出”为指标来评估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保障项目的实施实施,发现该政策使患者经济负担大幅下降,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概率显著降低。

通过上述的文献综述不难发现,虽然已经有学者已经对抗肿瘤靶向药物的可负担性进行了分析,但大部分学者未对某一种疾病的药物可负担性进行系统分析。因此,本研究选择高发病和高费用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为研究对象,选择较为成熟的药品可负担性的评价方法进行研究。

六、参考文献

[1]王娟,黄显实,莫艳芳.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药物治疗的研究进展[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15,32(03):507-510.

[2]周兆丽,徐晨钦,郑昊旸,马琳琳,解伟,杨浩,任开明,李玥.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性治疗上市药物及用药策略更新[J].沈阳药科大学学报,2019,36(09):836-843 852.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2号)[Z]2013.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6号)[Z]2017

[5] 关于将阿扎胞苷等16种抗癌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特药进行管理的通知(医保待〔2019〕18号)[Z]2019

[6] WHO,HAI.Medicine prices:a new approach to measurement. Working draft for field-testing and revision(2003).http://www. haiweb.org/medicineprices/manual/manuals/Medicine Price.pdf

[7] 管晓东,信枭雄,刘洋,等.我国基本药物可负担性评价实证研究[J].中国药房,2013,24(24):2220.

[8]Wagstaff,van Doorslaer E,paying for health care:quantifying fairness,catastrophe,

and impoverishment , with application to Vietnam,1993-98.The World Bank,2001,Washington.

[9]Wagstaff A,van Doorslaer E,Catastrophe and impoverishment in paying for health care: with application to Vietnam 1993-98.Health Economics 2003,(12):921-934.

[10] 方龙宝,左根永,贾莉英.我国基本药物可负担性测算方法及策略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6,33(03):197-198 228.

[11] 管晓东,林其敏,信枭雄,张宇晴,朱冰玉,史录文.药品可负担性评价方法研究[J].中国药房,2015,26(28):3892-3895

[12] 沈毅,万茜,谢宁,许青.对上海青浦区基本药物目录中抗高血压药物可负担性的实证研究[J].药学实践杂志,2018,36(06):536-540.

[13]张瑜,李歆.基于WHO/HAI标准调查方法的南京市基本药物可获得性及可负担性调查分析[J].中国药房,2015,26(30):4188-4192.

[14]唐绍贵,侯天宇,赵茜,杜俊楠,殷实,卞鹰.山西省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水平与可负担性研究[J].中国药房,2014,25(24):2223-2226.

[15]王思欧,刘洋,管晓东,史录文.我国部分地区基本药物可负担性实证研究[J].药品评价,2011,8(04):33-37.

[16]姜淑珍,魏波,余斌,胡茂荣,占海燕,曹晶晶.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用情况与可负担性分析[J].药品评价,2013,10(14):25-29.

[17]李立红,杨小丽.对罕见病药品可及性的认知及提高其制度保障的做法[J].医学争鸣,2016,7(04):65-68.

[18]龚时薇. 促进我国罕见病患者药品可及性的管理策略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8.

[19]方欣,田梦媛,张欲晓,殷潇,胡江蔺,崔丹.药品不同准入价格对医保基金及个人可负担性的影响——以部分抗肿瘤靶向药物为例[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6,9(11):40-44.

[20]田梦媛,崔丹,张欲晓,殷潇,方欣,胡江蔺.3种抗肿瘤靶向药物的可负担性评价——以湖北省为例[J].中国药房,2017,28(20):2746-2749.

[21]孙睿,夏芷玫,梁越,李歆,刘平羽,王义俊.公立医院抗肿瘤药物可获得性与可负担性研究——基于江苏省公立医院典型调查的数据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05):39-42 75.

[22]杨爽,王艳,徐伟,杜珍珍,江欣禅,杜雯雯.江苏省常州市特药保障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研究:以HER-2阳性乳腺癌为例[J].中国卫生经济,2017,36(03):43-45.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一、研究背景

肺癌是我国高发病率、高病死率的恶性肿瘤之一。肺癌一般可分为小细胞肺癌(small cell lung cancer,SCLC) 和非小细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后者占80%-85%。由于大部分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确诊时已是中晚期,错过了最佳手术时间,治疗时以药物治疗为主。靶向药物由于具有高效、低毒以及特异性强的特点,在临床上广泛使用[1]。其中常见的靶向治疗包括针对驱动基因为阳性的靶向治疗和抗血管生成的靶向治疗 [2]。然而,由于这些靶向治疗药物价格高昂,要使用这些药物治疗一定的周期,无疑会给家庭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许多患者由于负担不起昂贵的药品费用而无法接受后续治疗。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治疗包括非小细胞肺癌在内的重特大疾病的靶向药物陆续通过医保价格谈判的方式纳入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A省是政策先行地区,早在2013年就推出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政策(以下简称特药管理政策),来保障重特大疾病的治疗[3]。该省首批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自2017年底通过人社部和A省省厅统一谈判后[4],5种药物,6种药品陆续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如表1所示。在2019年5月,XX市自主将吉泰瑞、泰瑞沙、福可维、赛可瑞、赞可达、吉至6种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纳入了该市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5],保障人群进一步扩大。因此,在特药管理政策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使用靶向药品时的可负担性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相比2019年新纳入的靶向药品,首批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品的用药量大,患者需求高,所需的医疗费用也最高,故本研究以首批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品为研究对象,以该市为样本地区,从患者角度分析使用靶向药品的可负担性、评估该市特药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在国家药价谈判的背景下对靶向药物的保障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表 1:首批通过谈判的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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