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1、PPP协议法律性质研究民事合同说。
彭涛在《略论公共部门在PPP公私合作模式中的定位》(2006年)[1]中认为,公私部门在签署PPP协议时具有平等法律地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周兰萍在《PPP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立法建议》(2014年)[2]中认为赋予PPP协议以民事属性,既符合市场交易的内在规律,又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高效司法救济渠道。
行政合同说。
邢鸿飞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2004年)[3]中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强调了政府特许经营的行政性和公益性,是一种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公法上的契约;于安在《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017年)[4]中认为结合PPP协议主体、内容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特点,应将其法律性质归属于行政合同。
混合合同说。
湛中乐等在《PPP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辨析》(2007年)[5]中认为,PPP协议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约束。
陈阵香等在《PPP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2015年)[6]中赞成经济法合同说,认为PPP协议调整的是公私合作经营关系,属于经济法上的合同;江国华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性质及争端解决机制》(2018年)[7]中认为,PPP协议调整的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立意义的社会关系,应将其理解为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的独立类型的合同形式。
2、PPP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民事诉讼及仲裁。
湛中乐等在《PPP协议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及其制度抉择》(2007年)[8]中认为为了保护社会资本可以胜诉的预期,民事诉讼更优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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