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中的乡绅治理——以清中后期温州地区为视角文献综述

 2023-03-24 17:43:00

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中的乡绅治理

——文献综述

摘要: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和完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命题。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国古代的基层治理有着一套自己的逻辑,乡绅治理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的话题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台阶,对于乡绅乡贤群体这一本土治理资源以及乡村基层治理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研究也成为了法社会学、法律史学等领域研究的热点。本文旨在通过对既有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总结评述的基础上,评析对中国古代乡绅治理总体研究现状,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基层治理; 乡绅治理

一、文献综述

(一)乡绅群体概念研究辨析

乡绅概念常与名流、绅士、士绅等概念相互映照,使“绅”的概念处于一种笼统变化、不甚明晰的状态,造成研究范围上的差异与模糊。上世纪的研究多以“绅士、“士绅”为对象,我们可以凭借其来更好地理解“乡绅”之义。对于“绅士”,张仲礼认为,应以学衔和功名来划分绅士集团,无论是通过科举“正途”‚还是捐纳“异途”‚只要取得哪怕是最低级功名(生员)都应归于“绅士”之行列。整个绅士可分为上层、下层两个集团下层集团包括生员、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绅组成。[1]瞿同祖指出,中国的绅士阶层实质上就是“一个以非正规权力方式控制地方事务的权力层”‚即“地方精英”。清代的绅士阶层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官僚,包括现任、退休或革职者;第二,士子,即各级学衔获得者。前者为官僚——绅士,后者为士子绅士[2]。萧公权赞同瞿同祖的观点,他认为绅士是“有官衔或者学衔的人”。[3]这几位学者在“绅”群体范围上的观点趋同,都指出“绅”所具有的文化属性和官僚属性。而费孝通认为,绅士阶级有时也叫作士大夫、“学者—官员”,虽然绅士阶级和学者—官员群体密切的相联系的,但实际上它还是应该与后者有所区别。[4]但费孝通却并未将那些仅拥有低级功名、未加入官僚体系的人纳入“绅”群体。因此较前两位学者所言之“绅”,费孝通认为的“绅”群体概念范围更小。美国学者费正清则进一步提出“绅”的经济属性,他认为狭义的士绅是通过考试和捐纳取得功名的个人,广义的士绅则是一群家族,但他同时指出,中国的绅士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况相联系的。[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稍有片面,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与文化上的优越地位是密不可分的,读书考取功名成为进入官僚体系的不二之选,故而费正清所言的“绅”之政治意义事实上忽视了其文化属性。徐祖澜认为,乡绅的概念不一而足,人言人殊,其重要原因在于,乡绅在漫长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其本身也逐渐发生着细微而深刻的变化,明清时期的乡绅强调功名带来的政治身份,晚清时期的乡绅突出对儒家知识体系的固守,民国时期乡绅则看重其财富与公众影响。[6]在此基础上,她从结构功能主义出发,在乡村权力结构中对“乡绅”进行定义,总结出知识要素、财富要素和身份要素三个共有特点。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观点,在中国传统基层社会中,知识要素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是超越权力属性的,因而这种文化属性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吸收了权力属性(这种权力属性并非仅仅指代官僚权力,而是一种处断事务和意识形态上的权威地位),因为乡民对于知识分子的推崇来源于对于文化的陌生——在中国古代,大多数人都是文盲,文化作为与祖先沟通的有所凭据的唯一方式,以及出于对现有秩序的维护,识文断字的人自然能够在基层事务中掌握绝对的话语权,从而控制基层的意识形态。学界研究范围以明清至近代为盛,正说明了乡绅、士绅等一众群体的真正成型在明清至近代,也即正是科举制助推官僚制度发展至顶峰,经济的繁荣引发近代基层社会结构剧变等近代因素所带来的该群体各种属性相互交织,从而使得“绅”群体的丰富与泛化。这种看法也得到了外国学者的印证,Wakeman Frederic谈及,1901年后,绅士和商人领袖阐明了一种新的“公共”意识,但到那时,传统的文人政治实际上已经走到了尽头。[7]这恰恰说明绅士群体将不再仅仅局限于其文化属性,其内涵在即将到来的政权的流变中将更为丰富。

综上,“绅”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流变,多种属性交织的群体,文化属性为其得到普遍认同的特质。故而,综合多家之言,“乡绅”群体则是在文化属性上加入地域属性,即在基层特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以文化属性和地域属性为双重支撑,可能兼具权力属性、身份属性、财富属性的精英群体或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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