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 研究问题
医疗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历来是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今我国立法规定也经历了由“谁主张,谁举证”到“举证责任倒置”,再到“附条件过错推定”阶段,各国立法者也一直试图在医患双方之证明负担之间寻求平衡。但由于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鉴定所涉及的内容往往十分复杂,因此我国现有规定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医疗侵权制度并通过对比我国现有我国现有医疗侵权制度和国外先进医疗侵权证明制度的理论和实现发现不合理之处并给出意见。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如今社会,因“看病难”、“医院诊疗不规范”、“医疗风险”、“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所引发的医疗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仍然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既关系到民生工程的建设,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虽然医疗改革的浪潮已持续数年,但是存在于医疗纠纷中的问题仍然未从根本上得以化解,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关于当事人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医学界所研究和探寻的重要课题。立法上关于医疗侵权纠纷之证明责任分配亦经历了由最初的“医方过错”证明责任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过错和因果关系”双重倒置,再到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回归,也可以说是经历了由“谁主张,谁举证”到“举证责任倒置”,再到“附条件过错推定”阶段。《侵权责任法》第58条添加是《侵权责任法》采取归责原则体系化方法,在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法条。然而,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助下,该法条的立法精神与实际效果大相径庭,甚至几乎被完全架空。明确现行医疗过错推定的不良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修订意见,对医务关系将有促进作用。
在医疗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协调医患关系,解决医患冲突将会是决定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虽然制度建设为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构建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使裁判最大限度贴近真实、程序公正和诉讼经济等诸多价值准则”。因此,在医患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如何实现合理化分配将一直是理论和实务需要进行探索的内容。理论指导实践,同时实践也会为不断修正理论提供丰富的素材。医疗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对大量实证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也要努力在理论研究上作出创新,突破传统认识的桎梏,引入新的研究方法,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从而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文献综述
(一)我国的医疗侵权责任推定制度
我国医疗侵权责任推定立法规定经历了由“谁主张,谁举证”到“举证责任倒置”,再到“附条件过错推定”阶段。2010 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医方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确定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附条件推定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要求由患方对医方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后果。但是考虑到患方举证能力的不足,《侵权责任法》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形,只要患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 即推定医方存在过错,转由医方承担过错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否则
事实存在与否不明时将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知,所谓医疗过错的直接推定,就是当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护理规、常规,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时,不问其违法诊疗行为是否是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然而赵子君、石悦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在表述上模糊了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界限,混淆了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理论,引发了逻辑上的混乱,同时也存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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